女儿称自己是生父强奸所生-拒付赡养费-在二审败诉被判每月支付500元
湖北恩施64岁男子无房患病起诉女儿索要赡养费,女儿抗辩自己是父亲强奸所生、对方从未抚养自己,二审法院驳回上诉,判决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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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旬老人无收入无住房 起诉女儿索要赡养费
近日,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一起备受争议的赡养纠纷二审判决,引发全网热议。湖北恩施64岁男子廖某,因年老体弱身患疾病、没有稳定收入来源,且名下无任何住房,生活陷入困难。为保障晚年基本生活,廖某依法起诉亲生女儿李某,要求其每月支付1500元赡养费,承担子女法定赡养责任。一审法院审理后,结合老人实际困难、女儿经济条件以及当地生活水平,最终判决李某每月向父亲支付500元赡养费。李某对该判决结果极度不服,随即提起上诉,坚决拒绝承担赡养义务。

女儿三大抗辩理由 身世特殊未被抚养协议免责
庭审过程中,李某亮出极具争议的核心抗辩理由,全方位拒绝支付赡养费。其一,她自述自己并非正常婚生子女,是父亲廖某实施强奸行为后所生,身世特殊,不该承担常规赡养义务其二,父亲廖某多年来从未对自己尽到任何抚养、照料义务,父女二人长期疏离,自己未曾享受过父爱与抚养资源其三,父母早年离婚时,曾达成相关约定,明确廖某自愿放弃被赡养权利,无需女儿承担赡养责任。基于以上三点,李某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,免除自身赡养义务。
二审法院逐一驳回抗辩 厘清案件核心事实
湖北恩施州中院二审详细核查案件全部证据与事实,逐一否定李某的上诉理由,最终裁定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。针对李某“强奸所生”的核心主张,法院明确认定,该说法无任何有效证据佐证,同时与客观事实存在明显矛盾:李某母亲在生育女儿后,自愿与廖某登记结婚、共同生活,不存在被胁迫、被侵害的佐证事实,该抗辩不具备可信度,不予采信。赡养属于法定强制性义务,关乎老年人基本生存权益,不能通过私人协议、口头约定随意免除,双方私下约定无法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,该免责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。
最终判决落地 每月固定支付500元赡养费用
综合全案事实、老人弱势处境、子女经济负担、当地消费水平,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,认定李某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,每月向父亲廖某支付500元赡养费,保障老人晚年基本生活所需。案件终审落幕,也为同类赡养纠纷提供了清晰的司法参照。
案件普法意义 厘清赡养纠纷大众认知误区
本案曝光后引发黑子网用户广泛讨论,也纠正了大众普遍存在的认知偏差。很多人误以为“父母没养我,我就不用养父母”,但从司法层面来看,抚养与赡养是各自独立的法定责任,互不抵消、互不绑定。子女成年后,只要父母达到法定赡养条件、生活困难,就必须履行赡养义务,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。同时法律明确,人身侵权、家庭纠纷需分案处理,即便父母早年存在过错,子女也不能直接拒付赡养费,需通过合法途径维权,而非拒不履行法定义务。
但司法实践中,若父母存在严重虐待、故意伤害、性侵等极端恶性行为,法院可结合具体案情,酌情减免或免除子女赡养责任,本案无相关实证,故不予豁免。





